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所犯各該案件均係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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