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沈雯忻 被告 許清泉 (原名 許潮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5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受理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蔡榮澤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