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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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婚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藍惠茹 代理人 廖姵涵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藍厚瑜 間離婚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為再審之訴,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徵收裁判費,是以本件再審原告應再繳納再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