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恭華具保人陳雅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539、26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恭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由具保人陳雅芬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07年度偵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聯通知在卷可稽。嗣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被告無著,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按期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之效果,經依法送達,具保人亦未遵期攜同被告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亦執行拘提未果,且被告經查並未在監在押,並已經另案通緝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訊問筆錄、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函及該函檢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三分局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