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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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517號聲請人 孟麗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孟廖阿甜 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4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為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依前揭規定徵收費用1,000元,聲請人沒有在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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