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昆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昆峰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昆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11頁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
二、附表編號1至4之罪,前已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5、6之罪,前已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附表編號3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慧娟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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