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陳阿敏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樓 林樞叡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冠軍益生飲」商標之商品2盒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陳阿敏、林樞叡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9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冠軍益生飲」商標之商品2盒,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陳阿敏、林樞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9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扣案之商品2盒,經鑑定後確屬仿冒「冠軍益生飲」商標圖樣之商品,此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實驗室測試報告、正貨與仿品對照表(見偵字卷第73頁、第76至82頁、第83至99頁)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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