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09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0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00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辯解不足採之理由,除自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7行起更正為「被告雖辯以因工作輪夜班,故無法參加講習云云,惟縱使被告所言屬實,其工作既係採輪班制,衡情被告自有輪值或換班至非夜班時段之可能,況被告自承其知悉保護令之內容,亦曾出席教育輔導課程(見警卷第4至5頁),若實因輪值夜班而無法配合講習時段,當可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請假或請求另安排時段,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自無不知之理,惟被告於106年1月19日出席1次處遇計畫後,即未曾再出席教育輔導課程,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月17日高市衛社字第10730440900號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5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曾就此提出請假或說明,由此堪認被告僅係以輪夜班作為其不欲參加處遇計畫課程之推託之詞,其實無參加處遇計畫課程之意願,是其主觀上有違反系爭保護令之犯意甚明,且終致其未能於系爭保護令所命之106年7月31日前完成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諭知之處遇計畫,而有違反系爭保護令之客觀事實,故被告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非可採信。」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審酌被告原為家庭暴力之加害人,無視於法院欲藉由專業協助避免其再犯之命令,未遵照保護令之內容參與處遇計畫,顯見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貧寒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860號被告甲○○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以105年度家護字第64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甲○○應於106年7月31日前完成認知教育輔導拾貳週,每週至少貳小時之處遇計畫,並應於105年10月21日上午11時前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報到,接受處遇計畫安排。豈料,甲○○於接受認知輔導教育後,並於105年12月28日向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申請變更至高雄市之處遇機構完成處遇計畫後,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未於106年7月31日前完成認知輔導教育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於警詢固不否認伊知情保護令要求於期限內完成處遇計畫之情事,惟矢口否認有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伊後來的工作要輪班,而講習都是在晚上,所以後來就沒有去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家護字第64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月9日高市衛社字第10630156200號函、送達證書、被告變更處遇計畫地點之申請書等在卷可稽。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既已經上過課程,顯然了解保護令之法定義務,其故意申請變更處遇計畫地點,且送達地址更改為高雄市○○區○○街00號,而高雄市衛生局經合法送達不到,被告亦未與衛生局人員聯絡,顯然是故意逃避或具有未必故意,其違反保護令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檢察官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