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82號原告高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文軍 (CAOVANQUAN)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