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7號
上訴人 陳世偉
被上訴人 翁燕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1樓柱子,面積0.22平方公尺及柱子上方牆壁,面積1.04平方公尺之土地,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聲明不服,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1,094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178元【計算式:(0.22+1.04)×81,094=102,178】,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