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65號債權人 王逸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明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23萬元」或「20萬元」?如為前
者,則應釋明除20萬元為借貸本金外,其餘3萬元所指為何(是否指期前利息或其他)?㈡確認請求聲明關於計息本金部分是否更正?(即計息本金是
否為「20萬元」?抑或仍為「23萬元」?如為後者,則應釋明3萬元應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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