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秉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秉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10、11、17所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其餘編號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編號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參照前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雖已於110年1月12日執行完畢,仍得與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6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附表編號4所示2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6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如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依前說明,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9至12、17、18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23年4月為重,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6日108年6月6日108年6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01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119、115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119、11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58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63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634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14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58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63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634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5日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10日備註已執行完畢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6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3年8月(共3罪)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2日107年10月24日107年10月30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37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3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642號108年度訴字第600號108年度訴字第600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6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642號108年度訴字第600號108年度訴字第600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9月10日109年9月10日備註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6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0日108年1月6日108年6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3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3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02、102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00號108年度訴字第60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9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00號108年度訴字第60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10日109年9月10日109年10月5日備註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7日至12日107年2月底、3月初某日107年5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0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746、18094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746、180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日109年12月10日109年12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107年度訴字第614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2日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備註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3罪)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8日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8日108年6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885、1243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885、1243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885、124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4日109年12月24日109年1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確定日期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備註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二十公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6日108年10月初至5日查獲前某日108年10月初至5日查獲前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885、1243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偵字第1496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偵字第149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4日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確定日期110年1月26日110年5月7日110年5月7日備註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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