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1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卓宇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等約定,立有「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為證。
㈡詎自逾欠日期起,相對人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依「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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