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308號聲請人 張賴秀鳳 相對人 蔡淑銘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230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3年3月26日│10,000元│103年5月10日│CH369528││├──┼───────────┼────────┼───────────┼────────┼──┤│002│103年3月26日│10,000元│103年6月10日│CH369529││├──┼───────────┼────────┼───────────┼────────┼──┤│003│103年3月26日│10,000元│103年7月10日│CH369530││├──┼───────────┼────────┼───────────┼────────┼──┤│004│103年3月26日│10,000元│103年8月10日│CH369531││├──┼───────────┼────────┼───────────┼────────┼──┤│005│103年3月26日│10,000元│103年9月10日│CH369532││├──┼───────────┼────────┼───────────┼────────┼──┤│006│103年3月26日│10,000元│103年10月10日│CH369533││├──┼───────────┼────────┼───────────┼────────┼──┤│007│103年3月26日│10,000元│103年11月10日│CH369534││├──┼───────────┼────────┼───────────┼────────┼──┤│008│103年3月26日│10,000元│103年12月10日│CH369535││├──┼───────────┼────────┼───────────┼────────┼──┤│009│103年3月26日│10,000元│104年1月10日│CH682204││├──┼───────────┼────────┼───────────┼────────┼──┤│010│103年3月26日│10,000元│104年2月10日│CH369537││├──┼───────────┼────────┼───────────┼────────┼──┤│011│103年3月26日│10,000元│104年3月10日│CH369538││├──┼───────────┼────────┼───────────┼────────┼──┤│012│103年3月26日│10,000元│104年4月10日│CH369539││└──┴───────────┴────────┴───────────┴────────┴──┘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