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慧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依聲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所載,每月必要支出為新臺幣││13,484元,另扶養費用為13,000元,合計26,484元;惟聲請││人稱每月收入2萬元,請說明如何履行更生方案(草案每月││清償4,000元)。│├───────────────────────────┤│㈡聲請人雖提出在職證明單,惟其上僅有「免用發票專用章」││,請提出有負責人簽章、並記載每月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㈢請補正父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近二年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併說明父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扶養義務如何分擔。│├───────────────────────────┤│㈣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㈤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㈥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子女及父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4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㈨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管理費、健保費、國民││年金、託育費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