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由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七八三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應依其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