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附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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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上訴人璉成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明男 被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九十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原審就乙○○部分,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就甲○○部分,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因而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張淳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