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
抗告人 陳凃腰 右抗告人因自訴 陳詩書 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陳凃腰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所聲請調查有關文書證據、買賣契約書特約事項,乃本案偽造文書、詐欺事實關鍵所在,乃原審法官官有明拒絕審理既有文書證物,迴避調查,顯有偏頗之虞,爰依法聲請迴避等語。原審裁定則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查承審法官就調查證據之次序、取捨,自有其考量,並非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即一律需予調查,亦非不予調查即有所偏頗,聲請意旨未指出任何具體事實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其聲請難認有據,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詞空泛指摘,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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