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46號原告 柯宏杰 被告盛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薪資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兩造間所簽訂之勞動契約及按約可領取之薪資,前揭裁定已於109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見勞補字卷第35頁),於109年12月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然原告迄至109年12月17日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見勞補字卷第37至3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