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凱
林冠宇選任辯護人洪筠絢律師
賴皆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同案被告另聲請傳喚證人,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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