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原告 劉順吉 被告 簡宥騰 (原名 簡旭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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