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032號聲請人 賴本章 上列聲請人賴本章因與相對人 吳淑芬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賴本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淑芬(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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