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6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育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5265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