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57號原告 林盈甄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被告 林耀章
林大猷 林耀堂 李碧珠 林啟勛 林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系爭86、86-1、86-2、86-3、86-4、86-5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11平方公尺、236平方公尺、245平方公尺、42平方公尺、143平方公尺、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2/72,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7萬1499元((11+236+245+42+143+66)×2/72×18000元=37149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