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黃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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