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榮輝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榮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榮輝因犯搶奪、竊盜、肇事逃逸、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94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15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2
1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