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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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昭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昭烈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昭烈前於民國99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其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86號判決改判1年4月,其復又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2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詳如附表編號3所示)。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296元及有期徒刑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296元確定(詳如附表編號4、5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0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除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86號判決書為影本外,其餘均正本)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共3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判處併科罰金1,296元部分,應與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所定之應執行之刑,併執行之,而非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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