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492號
原告 李勝雄
被告( 南希 )BALAHADIANANCYCARANDANG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顯示,被告居留地址係在臺南市○○區○○里000號,又查詢被告手機門號申登資料,帳單地址係於臺南市○○區○○○村00號,觀之上開兩址均非本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