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68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財成 債務人 莊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陳財成於94年3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車輛貸款契約,並邀請相對人莊惠婷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3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5月1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5263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莊惠婷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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