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余馥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電信門號申請書,其中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係第三人 葉怡君 ,則聲請人請求債務人余馥柔給付上開門號電信費用之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之清晰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