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 林燈貴 相對人萬通銀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惟聲請人業於108年4月30日死亡,有聲請狀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足認聲請人並無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又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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