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2月28日│98年2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7053號│度毒偵字第275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771號│98年度訴字第187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14日│98年9月1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771號│98年度訴字第1873號││決├────┼─────────────┼─────────────┤││確定日期│98年5月14日│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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