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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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字第1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徐素琴 債務人妃樂冰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董淵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壹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拾萬元」。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二項「貳佰玖拾玖萬零捌佰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柒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註:辦理提供擔保時,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如
非以現金提存,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又聲請提存時,應提出:㈠假扣押聲請狀繕本。㈡假扣押裁定正本、影本。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㈣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㈤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