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 劉少婷 被告 梁源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任職於花蓮分局時,不時前往原告就職之署立花蓮醫院騷擾,原告為顧慮醫院聲譽及個人名譽,只能自動請辭,歷年來心存挫折,精神壓迫至極而須服藥,身心方面不堪其擾,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案件,因非屬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竊盜財物犯罪事實所造成之損害,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徵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