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29號

原告美商沃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葉玫妤

被告 楊美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安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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