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679號

原告 黃鳳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李松翰 律師

被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原告聲明內容尚有待調查之處,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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