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9號債權人 楊銀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鐘 王寶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究為「鐘」王寶雲或「鍾」王寶雲(依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 鍾王寶雲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附表編號2至7號支票之正確數額。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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