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59,637元,應繳裁判費439,8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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