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