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黃永吉 訴訟代理人 何秉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駿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於其個人臉書(Facebook)道歉部分及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之請求,且訴訟標的為同一,無須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元(計算式:1,000+3,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忠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