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鄭昭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復雄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