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尹衍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
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抬頭判決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抬頭判決名稱誤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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