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01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吳幸容
被 告 乙○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
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