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維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維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陳維泉因賭博、詐欺及恐嚇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修正刑法第50條雖已由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惟因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對於本案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並不生影響,故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受刑人陳維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賭博│詐欺│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間某日起至│100年2月23日│100年4月15日│││100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27號│第23410號│第2341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480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20│103年度上易字第1220││實│││號│號││審│││103年度上訴字第1425│103年度上訴字第1425│││││號│號││├──────┼──────────┼──────────┼──────────┤││判決日期│101.02.24│104.05.12│104.05.12│├─┼──────┼──────────┼──────────┼──────────┤│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480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20│103年度上易字第1220││決│││號│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25│103年度上訴字第1425│││││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3.19│104.05.12│104.05.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4079號│第8324號│第8324號│││(已執行完畢)│編號2、3號定應執行有│編號2、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