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告 邱文蘭 被告 邱浩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20日內補繳新臺幣104,400元,而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已送達原告,有卷附之送達回證1份為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