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6號
106年度訴字第23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進福選任辯護人邱東泉律師
宋永祥律師被告 蘇子軒
王鈺賢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745號、第3746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12456號),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林芳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