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75號上訴人 廖文雄 送達代收人 許素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銘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575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45,3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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