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告 黃莉欣
吳大宇 被告 陳黛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並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7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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