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8號上訴人 姚乃文 被上訴人 枋安順 被上訴人 丞富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河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萬5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