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84號原告豐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裕 被告富順雜糧行即施玉琴
尚岳宏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勝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7,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喻誠德